酒駕罰則與刑責


一、行政罰部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一、無事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移置車輛。
二、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2年,並移置車輛。
三、致人重傷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
四、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五、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因而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六、5年內2次以上: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七、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八、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刑責部分:

酒測超過0.1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處上述一行政罰。

酒測超過0.2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185之3)移送偵辦。

但如果酒測濃度剛好0.25毫克呢?依規定是構成公共危險罪。但有一些法院見解認為必須要考量酒測器的誤差,因為酒測器是人造機器,難免有誤差,那麼既然有誤差,就表示行為人真正的酒測值可能不到0.25毫克,就是這個「可能」,讓犯罪事實有了「可疑」,依罪疑需就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那就應該認定不到0.25毫克而該判決無罪才對。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餐廳是否需設置無障礙廁所?

向建商購買車位後卻被管委會告要將法定空地上的車位空間還給社區,是怎麼一回事?

共同販賣毒品與幫助販賣毒品、幫助施用毒品、牙保禁藥間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