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則與刑責
一、行政罰部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一、無事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移置車輛。
二、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2年,並移置車輛。
三、致人重傷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
四、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五、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因而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六、5年內2次以上: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七、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八、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處9萬元罰鍰,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刑責部分:
酒測超過0.1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處上述一行政罰。
酒測超過0.25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依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185之3)移送偵辦。
但如果酒測濃度剛好0.25毫克呢?依規定是構成公共危險罪。但有一些法院見解認為必須要考量酒測器的誤差,因為酒測器是人造機器,難免有誤差,那麼既然有誤差,就表示行為人真正的酒測值可能不到0.25毫克,就是這個「可能」,讓犯罪事實有了「可疑」,依罪疑需就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那就應該認定不到0.25毫克而該判決無罪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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