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侵佔罪之要件

一、需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侵占罪之成立,需以行為人基於一定關係而「持有」他人之標的物為要,而所謂持有乃指主觀上基於持有支配的意思,客觀上亦有實際的持有支配事實而言。亦即,行為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例如,基於借用關係、委託管理關係等等。
二、所持有者為他人之物:
若該物為自己所有,則不可能會構成侵佔罪。
三、主觀上,須有意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亦即,須有佔為己有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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