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契約終止之效力,承攬人還能拿到錢嗎?
業主終止承攬工程的契約後,部分已完工的工程(做一半的工程)能不能請求業主支付報酬? 勞動契約可分: 一、以勞務給付為目的者 --- 雇傭、聘僱屬之。 二、以勞務給付為手段,以工作完成為目的者 --- 委任、承攬屬之。 爭議發生原因: 基於著重信賴,委任及承攬等勞動契約可隨時終止(民法第 511 、 549 )。 民法 511 條規定,定作人(業主)可隨時終止承攬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 民法 505 條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工作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 套用在工程上,要完工 + 驗收,才能跟業主請求承攬報酬。那麼中途終止契約,一定是沒完工,那麼部分完工的工程,依上開法條規定解釋,就沒辦法向業主請求報酬(業主也可能會說:部分完工的工程,不是全部,所以不是我要的),那麼承攬人豈不吃虧? 要如何弭平這個不公平? 學說上有二派: 甲說:損害賠償說 這派不能主張報酬,但可以依 511 條但書「損害賠償之規定」向業主請求損害賠償。 乙說:報酬說 這派主張,已完工的部分可直接請求報酬,因為契約終止是向將來生效,也就是說之前的契約是有效的,既然有效,業主就應該依照承攬契約給付報酬。 二說差別在於: 1 、時效:如果是請求報酬,依民法第 127 條規定,有二年時效;如果是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514 條,時效是一年而已。 2 、民法第 513 條法定抵押權的適用:僅有被歸類為報酬才有民法第 513 條法定抵押權之保障。 過去法院的實務見解採甲說 ( 78 台上 779 、 92 台上 938 ),認為不能請求報酬,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因如此解釋,讓承攬人的部分完工報酬沒了民法第 513 條法定抵押權之保障。 新的實務見解採則採乙說 (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94 號) 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94 號判決意旨 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不以檢視當事人所約定之工作內容是否已實質完成為限,定作人主觀上認定工作已經完成,且從形式外表觀察,該工作亦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形態,應認定工作完成;而 承攬契約之終止,乃使承攬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將來消滅,定作人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應為結算並給付報酬 ,無從依原來約定保留...